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1200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甲、黄某某由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往五指山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海榆中线2l8km+900m路段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琼B****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甲和黄某某受伤以及两辆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二次认定,陈某甲和王某乙二人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书 记 员: 吴 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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