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家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骑一辆套牌电动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M3酒吧和陈某乙等四人一起喝酒,次日4时30分许,陈某甲和陈某乙等四人酒后又骑电动车至龙华区滨濂商业街喝酒吃烧烤,7时30分许,陈某甲酒后无证骑一辆套牌电动车途经龙华区椰海大道吾悦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8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陈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08mg/100ml。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辆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村**号,联系电话17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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