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驾驶证号码为4128281989********,准驾车型为C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号**,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岗区向银路**饭店饮酒后驾驶粤L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视频、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号**,联系电话139********;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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