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号“雅阁”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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