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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2014年6月26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鄂C****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张湾区汉江路篷布厂加油站沿汉江路往六堰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湾区六堰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12月1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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