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一个人在家吃饭时饮用药酒一两,饭后陈某甲无证驾驶自己无号牌的**牌摩托车沿松滋市**镇**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村十六组路段掉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鄂D****7二轮摩托车相刮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某打电话报警,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镇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2000012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酒精检测、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松
检察官助理:陈国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2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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