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到其胞兄陈某乙家中吃饭,席间饮用白酒二两。同日15时许,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载陈某乙)行驶至随县殷店镇沿河大道神话KTV院内倒车时与后方詹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随县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分别对陈某甲、詹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陈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县公安局民警遂将陈某甲带至殷店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抽取。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经随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陈某甲与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甲赔偿詹某某损失六千元,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甲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陈某甲户籍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随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危险驾驶现场照片、抽血照片8张;5.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华旭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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