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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辰溪县**街一家饭店吃饭,酒后驾驶桂******小型汽车驶往****小区,途径辰溪县审计局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1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尹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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