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住平川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再次饮酒后返回。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具有逃避处罚再次饮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陈某甲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85094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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