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在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369号门前路段时,与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6. 46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郑某某达成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述;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套牌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乙醇含量为186.46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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