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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路**小区陈某乙家中饮酒, 同日23时许,陈某甲私自驾驶陈某乙的闽D3****号小轿车离开**小区至城区**KTV饮酒。在**KTV饮酒后又驾驶闽D3****号小轿车沿景弘路往凯源方向行驶,次日1时44分许途经景弘路与城隍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在此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由邱某某驾驶的闽F9****号三轮摩托车(车上承载刘某某),造成邱某某、刘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2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全部责任。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查询、酒精测试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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