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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1〕Z3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闽******号车牌的二轮摩托车(套牌)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东塔路出发,经白云二路由东往西行驶,途径城门镇政府路段时,未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该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沿白云二路北侧道路边上由东往西行走的林某某、潘某某二人,造成林某某和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潘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呼气检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道路属性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甲所作的全血样乙醇含量鉴定、血液毒物鉴定、对涉案车辆所作的车辆痕迹及安全状态鉴定、对被害人林某某、潘某某所作的伤情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对现场吹气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封存照片、抽血照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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