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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前岐镇过海石往柘山路方向行驶,行经G228线4187公里+340米处发生侧翻,致自己摔倒受伤,后被送至福鼎市医院。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07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日,民警在福鼎市医院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讯问,次日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号二轮摩托车照片。

2.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显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42****)。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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