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行驶至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中学路段碰撞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至陈某乙、王某甲倒地,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到陈某丙家中饮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47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9日,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王某乙、黄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78****。

2.卷宗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