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其朋友陈某乙的出租屋沿村道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东华村方向行驶,行驶约300米,途径莆田市秀屿区**镇**村****饭店门口,因头晕下车倒在路旁,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6.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盛兴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51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在莆田市**镇**村****饭店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笏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963****。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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