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包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苏UX****号牌小型汽车,经中环西线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中环西线鸿禧路出口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沈学林
检察官助理:刘 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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