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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31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贵AY****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的贵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息烽县**镇**道**米“今生缘乐优家纺流畅第一分店”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2mg/100mL,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经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图;5.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鉴定资质;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录像、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 陆  灵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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