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县**供销社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街道**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下午18时,被告人陈某甲与其朋友张某、谭某某等人在普安县**镇街上一狗肉馆吃饭、饮酒。酒后,陈某甲、谭某某、廖某某三人乘坐谭某甲驾驶的车从**镇回到普安县城**医院,21时许,陈某甲驾驶一辆黑黄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离开**医院返回家中,其行驶至**街道**路**米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值,后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甲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302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及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嫌醉酒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检鉴定结果为198.5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国 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街道**路出租屋,联电话1808590****。
卷宗二册,起诉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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