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址同上。2020年1月3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6日,因妨害民警执法,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307省道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上街村陆家湾时,因前方陈某乙驾驶的车牌为渝C****8号货车在让车并停车时未注意后方情况,致使陈某甲在距渝C****8号货车6米左右的地方停车,陈某甲下车后上前质问并骂陈某乙,陈某乙遂跑离停车的地方后报警。流长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后,陈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随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7月6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
另查明,陈某甲已离婚,目前是4个年幼子女的主要抚养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秀勇
检察官助理 杨彦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电:1398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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