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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 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果能”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镇**村道4km+300m处被超车的陈某丙驾驶的甘******“丰田”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2. 35mg/lOOml。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和陈某丙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检测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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