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号。因吸毒于2009年3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八里村经秀河线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1时29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樱花大道中段(地名:樱花大道1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920****。
2.公安侦查卷壹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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