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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3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0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蒙K*****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转龙湾路与哈巴格希街交叉路口东300米处时,被康巴什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信息、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等;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构成坦白。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恒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速裁案件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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