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渝D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出发往**路方向行驶,次日0时许,当车行至**路口时,与正在等待红绿灯的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渝BE****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将陈某甲抓获后,于5月9日1时9分许将其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依法抽取静脉血。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0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1442号检验报告;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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