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奉节县奉黄路段时被奉节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血液封存提取笔录;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76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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