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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2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渝AK****小型轿车,搭载陈某乙,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蜀都小学附近出发,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南门引道时,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乙报警,陈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至事故现场对陈某甲进行呼气乙醇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吸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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