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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吴文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O****号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嘉丰物流出发,沿南北大道、福云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福城北苑路段时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车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区**栋**-**,电话:1592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八十一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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