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渝CC****小型轿车从潼南区江北巴山石寨火锅店出发经过涪江大桥往潼南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潼南区老农机局家属院内时,与被害人米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渝CE****小型轿车和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小区内的渝CY****小型轿车发生刮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米某某、陈某乙立即去至现场查看,陈某乙随后拨打110报警,并称肇事车主涉嫌酒后驾驶。陈某甲知道陈某乙报警称其喝了酒撞了车之后仍在现场等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查看发现陈某甲有酒气,陈某甲主动向民警承认自己喝了酒。民警对陈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值为200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76.3mg/100mL。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米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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