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沙湾城区沿沫若大道方向往铜河路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龚电大道十字路口处,与陈某乙骑行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搭乘:胡某某)相撞,造成陈某乙、胡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所送检材陈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裕华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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