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造船厂二号线工人,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广场**幢**室,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号**室。2020年7月14日,因酒后驾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沿崇明区**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路**路路口,撞及路边绿化隔离带侧石,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1.66mg/ml。经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甲自报其孪生兄弟姓名陈某乙试图逃避责任,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公安信息系统查询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及其劣迹等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20年8月13日21时55许,民警接报称在****大道**路**镇**道**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某甲有酒后反应,陈某甲谎报孪生兄弟陈某乙身份试图逃避检查,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3.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所驾驶的牌号为苏******小型轿车事故现场情况。
4.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钢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证已被暂扣,涉案汽车来源合法有效。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关于修改《2020年8月14日陈某乙乙醇分析鉴定结果》有关意见的函证实,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ml。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照片、公安智能搜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证实,其系陈某甲的孪生弟弟。2020年8月13日17时至20时许,其在江苏省苏州市**镇内的**室内篮球场打球。8月16日,哥哥陈某甲打电话问其借身份证和驾驶证,要处理醉酒驾驶的事情,其回绝了。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甲的妻子。8月13日22时许,其接到陈某甲电话,说当晚喝酒开车,被警察查到。
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13日晚,其驾驶陈某甲苏******汽车搭载陈某甲等人至****路**卫生院西侧饭店吃饭。席间,陈某甲喝了三瓶啤酒,后有事先离开饭店。当晚22时30分许,陈某甲老婆打电话称陈某甲酒驾出事了,其遂至派出所看到警察带陈某甲去验血。
1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交警支队勤务辅警。2020年8月13日21时55分许,其和同事王某某骑驶电动车沿着崇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时,看到前方左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一辆白色SUV小客车突然撞到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上,于是其二人上前询问并报警。
1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实,2020年8月13日21时55分许,其酒后驾驶牌号为苏******汽车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道**路**道**路附近,撞及马路中间隔离带侧石。后用陈某乙名字想蒙混过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1745****。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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