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29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粤S8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坑镇科技路科技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3*******)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