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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陈某甲在其家中饮酒,随后在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鲁甸县城驶往鲁甸县茨院乡。20时27分,行驶至昭鲁城市走廊16公里200米处,被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检验,陈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甲带至鲁甸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将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血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08709****。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视频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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