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清水河县**镇**村**号,现租住托克托县**镇**村**家。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蒙A*****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朋友陈某乙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8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3.5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计德宝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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