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大舟牌电动三轮车由什邡市蓥华镇场镇方向沿蓥钟路往什邡市北京大道方向行驶,行至蓥钟路0公里5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川F*****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什邡市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完毕后,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陈某甲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2019年8月22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0.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是机动车。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甲赔付被害人陈某乙车辆修理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