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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皖N*****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市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叉口东侧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俊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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