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桐汭路彩虹桥东300米处时发生车辆翻车,造成车辆损坏、陈某甲及乘坐人陈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陈某甲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民警遂让医护人员将其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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