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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庄**栋**号,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花山区石棉路润泽小区路段北侧人行道由南向北倒车时,车尾与停在路边的皖E*****电动车右侧相碰,致两车受损,经事故大队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处警民警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陈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傅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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