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200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07年2月10日因盗窃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7年4月29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8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8月28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4年2月10因盗窃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13日因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200元。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已达强制报废期限)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潍坊火车站出站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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