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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悬挂粤A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黄埔区378省道南侧路面由东往西逆行至上行8公里105米处时,遇刘某某酒后驾驶的粤S3****号牌小型轿车沿378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悬挂的号牌是其自行安装,为他人登记所有。

被告人陈某甲因案发时受伤入院,2020年4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材料;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使用他人登记所有的机动车号牌,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570****    (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92044****)。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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