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G207线廉江市**镇**村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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