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01231979********,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北外街行驶至公安机关执勤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军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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