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01231979********,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北外街行驶至公安机关执勤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军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