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2月21日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从其住所地溧水区洪蓝街道陈家村行驶至洪蓝街道蒲塘农贸市场购物后返回,当行驶至洪蓝街道杨家庄村路段处时,与将车辆临时停靠路边的谭某某 发生冲突。因谭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执法检查而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2时26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爱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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