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5********,汉族,初中文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4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魏诗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7日晚,酒后驾驶苏BS****小型汽车沿本市钟楼区三堡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运河五号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钟楼大队提供的执法取证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唐亚茹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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