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3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收缴赌资200元;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4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19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醉酒后驾驶皖A****2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周庄镇湘福楼饭店出发,途径金海路等地回到自己家中休息。2020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皖A****2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行驶至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北路陈某丙家中,接了陈某丙后又驾车出发,途径西大街、世纪大道行驶至世纪大道与芙蓉大道路口北侧加油站门口地段停车后在车内休息,当日早上5时许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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