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6********,布依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贵定县**乡**村**寨**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贵J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大桥路68号时,与祝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1****”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欲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祝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血样抽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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