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苏L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宗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变电站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录制的查纠及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万励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35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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