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号,住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架号为“3****”飞鹰牌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海棠区林旺洪李村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查,被告人陈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血样照片、驾驶证信息、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此页无正文)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于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联系方式1530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陈某乙,联系方式177448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