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醉酒、无证驾驶琼D8****号仓栅式低速货车搭载李某甲和李某乙从东方市天安乡温村方向经乡村道路开往东方市公爱农场方向,13时许,行驶至温村村口路段时,因陈某甲行驶时偏左占道,致使与陈某乙停放在道路旁边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冲撞设立在温村水库旁的疫情检查拦截杆,行驶至东方市感城镇中沙村一处玉米地前的乡村道路被陈某乙等人拦截,后民警赶至现场查获陈某甲。
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陈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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