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4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海马爱尚”牌四轮电动车沿仙桃市宏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时代广场门前路段,其车超越前方同向由胡某某驾驶的鄂A****J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四轮电动车右侧与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胡某某驾车追赶并在途中下车找陈某甲理论未果后跳上四轮电动车车顶,陈某甲驾车由大新路右转弯驶入沔阳大道时刮碰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后,继续逃逸至沿江大道农药厂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7.5872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陈某甲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翁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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