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中航城附近的家常菜馆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喝了300毫升自酿药酒。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长沙市雨花区中航城门口道路由南往北行驶时,李某乙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小区门口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湘******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湘******号小型客车右后部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某甲驾车未停车继续行驶,在中航城小区内由南往北停车时,湘******号小型轿车前部与李某甲停放在小区内的湘******小型轿车的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停车后即上楼回家中休息。7月16日22时许,李某甲准备驾车外出时,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内的湘******小型轿车被牌照为湘******号的小型轿车撞到其车尾部,即打122报警。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陈某甲带到至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7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767号检验报告书,陈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4.9毫克/100毫升。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区交警大队第2020070027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甲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联系方式1508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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