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片**埕**号。2020年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交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6时许,饮酒后驾驶悬挂粤D-0****外籍号牌小型轿车乘载陈某乙沿潮州市湘桥区东山路自西往东逆向行驶至**中学前路段时,适遇许某某驾驶粤UB****号轻型货车沿东山路自东往西行驶至该处,因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加之许某某驾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住院治疗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1。
2020年1月19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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